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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潘XX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XX与被告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潘XX应给付原告韩XX款项人民币3万元,于2010年8月15日前付人民币1万元,同年9月15日前付人民币1万元,余款人民币1万元于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潘XX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韩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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