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x)。
代表理事x-sung。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赤色生死爱》(又名:《赤色人鬼恋》,英文名《x》)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星空四川站(网址://sc.x.cn)传播该电影。原、被告为此曾于2008年8月31日签订《知识产权和解协议》,被告确认侵权事实并承诺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履行和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296.88元。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称均无异议,愿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赔偿原告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8.50元,由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韩国希杰娱乐株式会社;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営U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徐力勤
书记员苏旭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