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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单元。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xx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6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该款项由被告自2010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x元,至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条协议中规定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xx有限公司可就全部余款申请执行,同时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保全费1047元,合计2252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薛辰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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