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单元。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xx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6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该款项由被告自2010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x元,至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条协议中规定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xx有限公司可就全部余款申请执行,同时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保全费1047元,合计2252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薛辰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