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XX路X号X室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界XX村X号。
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XX广告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
二、原告上海XX广告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返还被告刘XX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杨字(2005)第x号,权利人为刘XX、陶丽];
三、原告上海XX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于2010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XX广告材料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