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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诉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某某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取证为由,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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