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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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燕,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在西平县东关广场南自己租赁的住房内,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张宏霞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出售,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赵洋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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