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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牡丹江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牡丹江店。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牡丹江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其已与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牡丹江店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董文涛

代理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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