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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陈xx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日本国籍,护照号码:xx,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范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冀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

被告陈xx(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道xx火锅店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韩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于2010年8月31日支付原告xx人民币9,1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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