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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利汽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丙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利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16、X号。

原审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利汽运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广西省全州县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承运的货物是从长沙县到昆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金利汽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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