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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益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益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乡。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上诉人邓某某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继续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湖南益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办公室,上诉人一直负责公司在长沙的一切事务,因此,上诉人提供劳务,履行劳动合同在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某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某杰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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