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鸡泽县辣椒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民初字第67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在长沙市天心区地证据不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长沙市天心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