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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辉等6人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居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居某某等人经预谋,携带摸奖道具并乘坐被告人居某某驾驶的苏x面包车至上海市宝山区X路一公交车站处,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负责设摊,由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方某某等人冒充路人参与摸奖,由被告人崔某某负责望风,诱骗被害人马某某参与摸奖,骗得马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逸。2、同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居某某等人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X路南侧近灵石路一公交车站处,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霍某某现金100元后逃逸。3、同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居某某等人经预谋,至上海市X村路一公交车站处,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庄某某现金3,000元后逃逸。4、同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居某某等人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X路X路一公交车站处,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1,500元、银戒指一枚等物后逃逸。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霍某某、庄某某、徐某某的报案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居某某等人结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六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人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追缴六名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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