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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褚忠,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先锋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复议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诚公司)因与江阴市先锋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锦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锦诚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诚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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