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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诉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路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xxx,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号x室。

被告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华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92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50元,由被告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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