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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朱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诉被告朱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0年1月连续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进出公司,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原告给予开除处理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赔偿金。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63元。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冒用他人名义进出公司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告知被告,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被告进原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期自2008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工资960元。2010年1月至2月6日间,被告多次冒用公司员工“卢金龙”名义进出公司。2010年2月8日,原告以被告多次以他人名字进出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2010年2月25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等。2010年3月20日,该会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63元,不支持被告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裁决,诉之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支付被告朱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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