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于2009年3月归还了借款2万元,余款8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据此,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有异议,我仅欠原告借款4万元。2008年10月20日我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为1个月,并出具了借条。截至2009年5月31日,我分3次向原告归还了借款5万元,同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又归还了借款1万元系汇入原告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中,上述还款合计6万元,原告均未出具收据,现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