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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005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7年8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32.02克甲基苯丙胺、1克吗啡、3.74克尼美西泮,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多啦多商务酒店停车场时,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证言、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毒品检验报告书、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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