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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林诉盛丽萍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被告未能尽到妻子义务,对长辈也无孝心和爱心。2009年3月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考虑到社会影响不好,未予同意,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现双方自2008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为和睦,与被告父母同住期间也未有过口角,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在同一单位工作,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取名杨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5月原告搬离住处与被告分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也生育了子女,虽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利益冲突。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相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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