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J40、J32等规格的棉纱;如被告收到棉纱后对质量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交货地点为原告方仓库;结算方式为月结;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由合同签订地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等。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但被告未按月结清货款。双方于2010年1月对帐后,确认截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25元,后被告于2010年2月、4月共计支付货款7万元,余款x.25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及事实均无异议,因公司资金困难,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纺织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25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5月28日前支付价款x元;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价款x.25元;
二、本案受理费6683.58元,减半收取3341.79元,保全费2314.53元,共计诉讼费5656.32元,由原告负担2828.16元,由被告负担2828.16元(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