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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座。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士钧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虞勇强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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