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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沈XX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多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案发,被告人沈XX对所持有的上述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4,1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7,800余元;透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14,600余元;透支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4,100余元;透支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13,100余元;透支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14,700余元;透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9,500余元。被告人沈XX在上述银行对其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后在搬离户籍地后未将新地址告知银行,且手机长期无人接听、关机或停机,致使银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使用记录、催收记录,证人李XX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沈XX户籍资料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其信用卡所透支的银行款项,系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杲祥华

审判员华赛英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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