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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诉称,2010年7月28日,被告谢某借我现金二十万元,约定年息一分,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谢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于2010年7月28日借原告王某乙现金二十万元,被告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年利息一分,期限一年。该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与被告谢某之间民间借贷的事实清楚,有借据为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及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王某乙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8日起,年息1%)。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计6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国刚

审判员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石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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