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罗a,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罗a在本市闵行区X路莘庄卫生院门口拾得被害人张a丢失的钱包,内有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后被告人罗a至闵行区X路lX号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猜得银行卡密码,分数次从两张银行卡内提取人民币1.28万元。
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罗a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罗a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a的陈述,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帐户明细表,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人民币l.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罗a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罗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