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丁X。
被告李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5月,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承诺还款期限。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迟迟不愿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x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10年8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徐X人民币x元;
二、被告李X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徐X人民币x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财产保全费736元,由原告徐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