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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某。

原告周某诉某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某郭兵凡担任审判某,人民陪审员肖小荣、陈湘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跃国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某。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8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某乙1,2000年7月生一男孩杨某乙2。1996年修房屋一座,价值5万元。被告的妹妹杨某乙华修房屋借原告打工所挣工资1万元。婚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并且在外面嫖娼,原告为此忍无可忍,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大吵一架后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诉某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小孩杨某乙1归原告抚养,该小孩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小孩杨某乙2归被告抚养,该小孩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房屋一座,价值5万元,原、被告各占一半;4、被告的妹妹杨某乙华借原告打工所挣1万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某,原告诉某请求不能成立,被告经常打牌赌博、殴打原告不属实,分居情况不属实,原、被告虽有小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原、被告都没有举证。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8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某乙1,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某乙2,该两个小孩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喜欢打字牌,一个月打上4、5次,每次输赢钱在100多元左右,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原、被告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否分居以及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告没有嫁妆。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未能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被告喜欢打字牌输赢钱而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谐,但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与隔阂。只要被告改正该项缺点,以事业为重,多多关心体贴原告,原、被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营造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郭兵凡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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