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裘某。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表示希望双方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裘某应偿还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裘某于2010年9月8日前偿还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裘某自2010年10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1,000元,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裘某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义务,原告高某有权就被告裘某未偿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高某预付),由原告高某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高某人民币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