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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镇xxx路xxx号xxx室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xxx路号。

诉讼代表人林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为其所有的沪Bxxxx厢式汽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2009年6月28日,原告驾驶员张xx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江苏省苏州市312国道江日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及驾驶员张xx、车上人员林x、王健受伤。经被告方定损确认车辆修理费为x元;驾驶员及车上人员林x支付医药费共计x元;施救费2650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x元;医药费x.76元(其中张xxx.76元、林xx元),施救费265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中车上人员医药费,应按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部分的费用后,其余愿意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x元、车上人员医药费人民币x元、施救费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元,减半收取后计75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5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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