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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贻春,溆浦县信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组织调解就双方争议的事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谌晓鹏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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