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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蔡XX受朱XX(已判刑)、吕X(已判刑)、葛XX(另处)等人之托,找人伪造了5本安徽省庐江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后吕X等人使用该5本结婚证在上海站北广场地区旧区改造动拆迁补偿谈判中,帮助相关动迁户居民多获取动拆迁补偿款。经鉴定,上述5本结婚证均系伪造。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蔡XX主动前往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乐桥镇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安徽省庐江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人葛XX、朱XX、吕X的证言和部分辨认笔录、伪造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缴获的假结婚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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