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曾用名李b,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李a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X镇X街X小商品市场的摊位处,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马a淫秽封面的光碟2张,后公安人员将李当场抓获,并查获了各类光碟132张。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134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a、褚a、赵a的证言,音像制品专用收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l34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