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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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俊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9月9日13时许,在本区X镇北金某其暂住地与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聊天,因声音太响遭到房东金某甲夫妇指责后心怀不满,即对金某甲夫妇进行辱骂、言语威胁,并敲砸金某甲家的窗玻璃、空调外机,金某甲遂拨打“110”报警。宝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陆某某接警后,带领社保队员至现场处置。当民警陆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表明身份并进行劝阻时,被告人陈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陆某某进行辱骂和推搡,陆某某遂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并动手拉扯陆某某的警服,致使警服纽扣全部被拉开。当陆某某见状欲依法使用手铐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为帮助被告人陈某某逃脱,即上前由被告人毛某某夺取陆某某的手铐,被告人郝某某掐卡陆某某的喉咙并用膝盖蹬顶陆某某的身体。被告人陈某某在挣脱后伙同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对陆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抽打陆某某耳光。陆某某为防止被告人陈某某逃脱,用手铐将被告人陈某某与自己铐住,上铐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毛某某抢夺手铐,造成陆某某手部受伤出血。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即以“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把你手指掰断”、“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等言语对陆某某进行威胁、挑衅,并挥拳击打陆某某脸部,还将血涂在陆某某脸上,同时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仍对陆某某进行围殴。增援民警朱某某等人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还踢打朱某某,后三名被告人被增援民警制服。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因外伤致右手部皮肤软组织裂创等,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为证据,指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均承认本人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但辩解并未看清同案犯是否有妨害公务行为;被告人郝某某辩解其未实施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X镇北金某其暂住地与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聊天,因声音太响遭到房东金某甲夫妇指责后心怀不满,即对金某甲夫妇进行辱骂、言语威胁,并敲砸金某甲家的窗玻璃、空调外机,金某甲遂拨打“110”报警。宝山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陆某某接警后,带领社保队员至现场处置。当民警陆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表明身份并进行劝阻时,被告人陈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陆某某进行辱骂和推搡,陆某某遂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并动手拉扯陆某某的警服,致使警服纽扣全部被拉开。当陆某某见状欲依法使用手铐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为帮助被告人陈某某逃脱,即上前由被告人毛某某夺取陆某某的手铐,被告人郝某某掐卡陆某某的喉咙并用膝盖蹬顶陆某某的身体。被告人陈某某在挣脱后伙同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对陆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抽打陆某某耳光。陆某某为防止被告人陈某某逃脱,用手铐将被告人陈某某与自己铐住,上铐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毛某某抢夺手铐,造成陆某某手部受伤出血。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即以“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把你手指掰断”、“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等言语对陆某某进行威胁、挑衅,并挥拳击打陆某某脸部,还将血涂在陆某某脸上,同时被告人毛某某、郝某某仍对陆某某进行围殴。增援民警朱某某等人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还踢打朱某某,后三名被告人被增援民警制服。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因外伤致右手部皮肤软组织裂创等,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暂住本区X镇北金某,与毛某姐是同一个房东。2009年9月9日12时许,其在毛某姐家玩,房东嫌其说话声音大影响休息,让他们声音小一点,其与房东吵起来,拿塑料杯砸碎了房东家的窗户,又去砸房东家的空调外机,并扬言要杀房东全家。后房东打了“110”,某派出所民警来了解情况,民警表明身份后问其是否砸过房东家的窗户和空调外机,其用手指着警察的脸说“我就砸了他家的东西,怎么样”,然后又开始辱骂房东,警察上来劝阻,其将警察推开,警察让其不要妨碍依法执行公务,并明确告知其是违法行为,其仍不听劝阻,警察出示工作证件,要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其遂将矛头指向警察,叫“警察凭什么抓人”,并抓住警察衣领,因用力大,将警察的衣服都扯破了。那位警察再次告知其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对其强制传唤,拿出手铐要铐其,此时,毛某姐和她儿子郝某某都过来,并大声叫“警察打人了”。毛某姐上来夺警察的手铐,郝某某冲上前卡住警察的喉咙,其趁机挣脱开来,三人一起围殴警察。其还用脚踢了那位警察的裆部,毛某姐和郝某某都对警察拳打脚踢,并都上去打警察的耳光。后来警察强行给其上了铐,再把另一头铐在自己的手上,其拼命挣脱,毛某姐和郝某某也上来抢手铐,警察的手被扯裂了,流了很多血,其叫“我打你警察又怎么样,我把你的手指都掰断”,警察说“除非你们把我的手腕掰断”,其又叫“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接着其用拳头殴打那位警察的脸部,还将警察的血涂在那个警察的脸上,并说“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后来又有其他警察来了,一个年纪稍大的警察强行将其带上车,其用脚踢了他。其三人殴打警察时,大约有四十人围观。

2、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9日中午,在其暂住处罗店镇北金某,其儿子和同一个房东的江苏人陈某某都在其那里讲话,因声音大,他们和房东吵了起来。陈某某脾气大,将房东家的玻璃窗和空调外机都砸坏了。房东打了“110”报警。民警和社保队员到了现场,陈某某又威胁辱骂报警人,并扬言杀了他全家。民警了解情况时,陈某某对着民警吼到“我砸他家窗户怎样”,并对着报警人骂,民警劝阻,陈某某不听,并上前推搡民警。当时民警告诉陈某某不要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陈某某不听劝阻,民警就出示证件对他进行传唤,陈某某吼到“你们警察凭什么抓人”,边讲边上前抓住警察衣领,将民警制服的纽扣全部扯开了。民警态度坚决告知这是违法行为,陈某某不听,继续抓民警衣领,民警准备拿手铐给陈某某上铐,其和儿子冲上前去,并高叫“警察打人了”,其抢那个警察的手铐,其儿子冲上去卡住那名警察的喉咙,并用膝盖顶住那名警察的裆部,在此情况下,陈某某趁机挣脱,也上前卡住那名警察的脖子,并打了那名警察几拳。接下来,其三人冲上去抢警察的手铐,并打了那名警察两个耳光,陈某某用脚踢了警察裆部。此时,警察夺过手铐铐在陈某某的手上,并准备将手铐的另一边铐在自己手上时,其又上去抢手铐,后来那名警察强行将手铐的另一边铐在自己手上,并呼救救援。其三人继续殴打警察,强行抢夺手铐,导致那位警察左手的无名指、大拇指等处受伤,流了很多血。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某继续用手掰那名警察的拇指并吼道“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把你手指掰断怎么样”,此时警察就说“就是你掰断我手指你也逃不掉,除非把我手腕掰断”,陈某某就叫道“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同时继续挥拳打那名警察的脸部,并让其儿子打“110”报警说警察打人了。此时,陈某某见那名警察手上流了很多血,就用警察的血抹在警察的脸上,还叫道“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后又来了一位民警,陈某某对这位民警进行踢打,其儿子也趁机殴打这位民警。后三人被强行传至派出所。

3、被告人郝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9日12时许,其在母亲暂住地玩,同一个房东的邻居老陈某在其母亲家。房东嫌老陈某话声音大影响了他们休息,叫老陈某声点儿。老陈某得房东多管闲事,就和他吵了起来。老陈某房东骂得很凶,并拿塑料杯砸碎了房东家窗户,又砸了房东家的空调外机,还放出狠话要杀了房东一家。后来警察来了,询问老陈某,老陈某警察说“我就砸他家东西,怎么样”,然后又辱骂房东,警察上来劝阻被老陈某开。警察告诉老陈某要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老陈某骂房东,警察出示工作证要把老陈某到派出所去,老陈某“警察凭什么抓人”,并上前抓住警察的衣领,一下把警察的衣服扯破了,那警察再次告知老陈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老陈某续抓住警察的衣领,之后警察拿出手铐要铐老陈。此时其母亲上前夺警察的手铐,还大声叫“警察打人了”,其也冲上去掐住警察的喉咙,老陈某机挣脱开,其三人就围殴那个警察,对他拳打脚踢,其和母亲打了警察好几个耳光。后来警察强行给老陈某了手铐,再把另一边手铐铐在自己手上,老陈某命挣脱,其和母亲也来抢手铐,警察的手被扯裂了,流了很多血,老陈某“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把你手指都掰断”,警察说“除非你把我手腕弄断”,老陈某“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然后就用拳殴打警察的面部,还把警察流的血涂在他脸上,说“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其三人一直围殴那个警察,直到又有警察来,把其三人押上警车。当时现场有四十多名附近居民围观。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9月9日13时54分,其接到分局指挥室处警指令后,与社保队员王某某至北金某现场处理。一江苏口音男子在威胁辱骂报警人,并称要杀他全家。其见状表明身份后询问事情起因,了解到该名男子是报警人房东的房客,他酒后声音吵闹影响报警人休息,报警人劝说后,他不但不听还将报警人家中的窗户玻璃及空调外机砸坏。其询问该名男子,他说“我砸他家窗户,怎么样”,又上前辱骂报警人。其遂上前劝阻但遭到他的推搡,其告知他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他不听,其出示工作证件对他依法进行传唤,但该男子说“警察凭什么抓人”,并抓住其衣领,将其上衣纽扣全部扯开,在其对他强制传唤时,又来了一男一女,他们口中叫道“警察打人了”,然后一男子卡住其喉咙并用膝盖踢顶其,那女子抢夺其手铐,那江苏口音男子趁机挣脱后,三人对其围殴。在其强行将江苏口音男子与自己铐在一起后,三人继续抢夺手铐,致其左手无名指和小拇指之间受伤,大量出血,那被铐男子还扬言“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把你手指掰断怎么样”、“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并将其手部出的血抹在其脸上,嚣张地说“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后待增援民警朱某某到时,该男子还踢打朱某某。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9日,其随民警陆某某至北金某处警。一男子在陆某某表明身份后仍不听劝阻,辱骂报警人,扬言要杀了报警人全家,还推搡民警。并在民警告知他不要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抓扯陆某某衣领,在陆某某对他进行强制传唤时,该男子与另外一男一女抢夺陆某某手铐,卡住陆某某的喉咙、对陆某某拳打脚踢、打陆某某的耳光,并导致陆某某手掌受伤,流了好多血,年纪大的男子还将血抹在陆某某脸上,嚣张地说“看你能把我怎样”。增援民警到达后,年纪大的男子还用脚踢了朱某某。

6、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9日其与老公在罗店镇北金某家中休息,房客小陈某另一个房客小毛某儿子小郝某声争吵,其老公让他们声音小点,小陈某始骂他们并用木棍将其家窗户敲碎,还威胁说要杀光其全家。其和老公遂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后向小陈某解情况,小陈某“我就砸他家东西,怎么样”,然后继续骂其。警察劝阻小陈某听,还推搡警察。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对小陈某行传唤时,小陈某住警察衣领,将警察上衣纽扣全部扯开,警察在告知小陈某的行为违法后要对他进行强制传唤,在警察准备给小陈某手铐时,小郝、小毛某来说“警察打人了”,小毛某前抢警察手铐,小郝某断警察工作证,并用手掐住警察的喉咙,用膝盖踢顶警察,小陈某脱后三个人抢警察的手铐,打警察的耳光。后警察没办法,给小陈某上一边手铐,将另一边手铐戴在自己手上,小陈某手掰警察大拇指,并大叫“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把你手指掰断怎么样”、“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同时挥拳殴打警察的脸部,并把警察出的血抹在警察的脸上。增援警察到来后,小陈某用脚踢增援的一个警察。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其在北金某家中休息时听到争吵声音,出门后其见一民警带一辅警到其邻居金某甲家询问情况,金某甲家的一名房客是一中年男子很激动,警察劝阻时,他还推搡警察。警察出示证件对他传唤时,他抓住警察衣领,将警察上衣纽扣全部扯开。警察准备给他戴手铐时,一名中年女子和一名小青年过来大喊“警察打人了”,中年女子上前抢手铐,小青年掐住警察的喉咙,用膝盖踢顶警察,中年男子挣脱后,三人打了警察耳光还用拳、脚踢打警察。警察将手铐一边铐在中年男子手上,另一边戴在自己手腕上,三人抢手铐时,警察手指受伤大量出血,中年男子用手掰警察大拇指,并扬言“我打你警察怎么样”、“我三分钟就能逃掉,你信不信”,同时继续挥打警察。增援的民警到了之后,中年男子还踢一个年纪较大的民警。

8、证人金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其见某派出所一名警察到金某甲家,警察出示证件后要传唤金某甲家一个姓陈某房客到派出所,这名姓陈某男子非常凶,抓住警察的衣领,把警察的纽扣全部拉掉了,警察告诉他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他也不听。警察要给他上手铐,毛某某和她儿子小郝某过来大声叫“警察打人了”,后毛某某冲上去抢警察的手铐,小郝某住警察的喉咙,用膝盖踢顶警察,姓陈某挣脱后,三个人一起殴打警察,还打警察耳光。警察给姓陈某戴上手铐,并把手铐的另一边戴在自己手上,三个人仍拼命抢手铐,姓陈某还掰警察的大拇指。警察的手被扯裂了,流了很多血,姓陈某还把警察手上的血抹在警察脸上,并叫“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其他警察赶来后,姓陈某还踢那名年纪大的警察。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派出所民警,2009年9月9日14时20分许,其接电台呼叫,得知陆某某在北金某接警时被人围殴,其前往增援。到现场后,发现陆某某浑身是鲜血,三名犯罪嫌疑人仍在围殴陆某某,其遂上前将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强行带到车上,在此过程中,那名男子还用脚踢其,到派出所讯问后,得知这名男子叫陈某某。

10、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郝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辨认出被害人陆某某就是他们殴打的警察。

11、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金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三名证人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郝某某就是2009年9月9日在罗店镇北金某围殴警察的人。

1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陆某某因外伤致右手部皮肤软组织裂创等,构成轻微伤。

13、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及处警单,证实2009年9月9日公安机关接报罗店镇北金某有人砸报警人门窗,请民警到现场处理。

1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毛某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郝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陈某、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三名被告人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故对三名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结伙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属共同故意犯罪,应分别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

三、被告人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皓

审判员王某侠

代理审判员吴靓

书记员郑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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