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兰、周某某,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乡市汽车东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邮政局新飞大道邮政支局。
负责人马某某。
上诉人新乡市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新乡市汽车东站及原审被告新乡市邮政局新飞大道邮政支局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邮政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