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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西刑初字第57号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受瑗,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公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5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25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驾驶皖(略)号解放牌151型货车由南京往成都运货,行至210国道1218公里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向而行刘某驾驶的苏(略)号五菱牌小客车碰挂,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辩称其驾驶的货车未压公路中线,对方小客车碰在货车的左厢板上,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不公,对方驾驶员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王受瑗认为: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的基本事实存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事故现场情况看,小客车撞于货车的中前部,说明小客车没有直线行驶,安全距离不足,且在发生事故时小客车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故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与事实不符,认定同等责任比较适当。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赵某的B型机动车辆驾驶证。证明赵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证明案件的举报和受理情况。

3、证人朱某证言。证明朱某为了多载货物,私自将车厢两边各加宽20厘米,雇请赵某驾驶,2005年2月25日6时30分在西乡发生了交通事故。

4、证人陈某、夏某、刘某、刘某礼等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日6点多,刘某驾驶的小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5、公安机关的车物痕迹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肇事现场勘查图、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勘查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检报告)、照片。证实2005年2月25日6时30分左右,赵某驾驶的皖(略)号货车与相向而行刘某驾驶的苏(略)号小客车在210国道(三级公路)(略)处相撞,货车超载、占道、制动不良,小客车毁坏,当场死亡一人。

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刘某的A2型机动车辆驾驶证(传真件)。证明其具有驾驶资格。

8、西乡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某礼、刘某、王二娃经临床诊断,损伤严重,住院治疗。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除认为肇事现场勘查图中描绘的“拖印”不确实又不符合标准、刘某的驾驶证(传真件)不能证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持证驾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事实不符外,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核实认为:现场勘查图中的“拖印”虽标注不规范,但无法排除皖(略)号货车制动形成;皖(略)号货车超载、占道事实显而易见,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尚无证据证实刘某因违章而引起本次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并不相悖。因此,控方提举的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密切关联,证据形成和取得的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全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驾驶经车主私自加宽的机动车辆,严重超载货物,占道行驶,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2月25日起至2007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蒙悟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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