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宋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1万元一直未还,并于2009年3月30日重新书写了借条一份,但所借款项一直未还,故涉讼。
又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宋某应于2010年5月底前、同年8月15日前各归还原告范某5万元。若被告方任何一期逾期给付,则应归还原告范某的款项总计为本金11万元及11万元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给付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