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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26日夜,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周长富、马勇、宋书坡四人在正阳县X路温家超市盗窃牛奶14件、茅台酒2瓶、红盒软许昌烟15条、黄某叶硬盒4盒、大味精20袋、小味精30袋、南德佐料50袋、零钱190元。被盗款物价值合计1584.5元。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X、马X、宋XX的证言,被害人温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评估鉴定书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起辅助作用,糸从犯,且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5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高美清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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