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本院后,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本院在征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22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K38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112公里+400米处时,与方xx驾驶的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的晋B—C7xxx号轿车尾部相撞,同时与刚从轿车左车门下车的王一x和正准备对现场防护处理的方xx相撞,造成王一x当场死亡、方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交巡警支队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文明安全行车且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施救,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车主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证人娄xx、王二x、付xx、宋xx的证言,被害人方xx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但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肇事逃逸,后在亲属的教育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车主与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张建强

审判员邵彦博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爱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