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邱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证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邱某利用事前窃取的被害人刘某某的中国银行动态口令卡,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河南大森投资公司的电脑上输入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名、密码、动态口令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刘某某的x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并将另外的600元人民币转入张某某的账户。当刘某某与邱某电话联系时,邱某承认转走其x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转被害人刘某某的钱是因为刘某某给其炒外汇赔了钱,刘某某没有赔偿其损失。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邱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邱某利用事前窃取的被害人刘某某的中国银行动态口令卡,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河南大森投资公司的电脑上从刘某某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转出x元人民币转入邱某的账户,并将另外的600元人民币转入张某某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邱某供述,2009年11月份,其在被害人刘某某的河南大森投资公司上班,主要负责打扫卫生等杂活。2010年2月,其通过公司的操盘手和刘某某炒外汇,最后赔了1000美金,就让刘某某赔偿该损失,但是刘某某没有赔偿,就产生了偷刘某某钱的想法。2月初的一天,其利用在刘某某家看孩子的机会,窃取了刘某某的中国银行动态口令卡。刘某某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和密码是其之前帮刘某某转账时知道的。2月12日,其一个人在河南大森投资公司的电脑上,从刘某某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转出x元人民币转入其账户,并将另外的600元人民币转入张某某的账户。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2009年12月份,邱某到其河南大森投资公司上班,负责打扫卫生,不负责财务,邱某在公司买了个账户做投资,让其替邱某做了一笔美金交易,赔了1000美金。2010年2月12日,其去中国银行取款时发现其卡里少了x元。经和邱某联系得知钱被邱某从其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转走,邱某能接触到动态口令卡和存折,知道存折密码。

3、证人范某某证言,其是大森公司记账会计,邱某在公司从事后勤工作。

4、证人李某证言,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3月,其在红旗路金豪商务X楼大森投资公司上班,负责介绍客户做业务,邱某也在该公司上班,主要是打扫卫生,给工人买饭。听说邱某买了个账户炒外汇,主要是邱某自己操作,老板还帮其操作,赔了一部分。

5、书证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交易记录、刘某某和邱某中国银行存折,证明2010年2月12日,邱某从刘某某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转出x元人民币转入邱某的账户,并将另外的600元人民币转入张某某的账户。

6、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多次寻找张某某,但张某某拒不和侦查人员见面。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的家属退缴赃款x元,有缴款票据予以证明。

另外在卷的还有证人王某某、任某某证言,物证中国银行存折、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持邱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有被告人邱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等证据证实邱某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盗窃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邢炎萍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家勇

北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