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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系河南省鸾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较为和睦,1993年其女儿王某琪出生后,家庭负担增加,原告就四处打工供养家庭生活,可被告不但不关心体贴原告,而且整天以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出现危机。2001年儿子王某阳出生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双方除了争吵,就是几个月不说一句话,尤其近一年来双方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因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栾川县X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和好无望。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村委会并没有进行调解,只有村妇联主任去过一次,原告还不在家就走了。与原告结婚后虽有争吵,但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原告是去年有了第三者后,才起了二心,吵着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女儿王某琪于1993年出生,儿子王某阳2001年出生。随着儿女的出生,双方虽因性格差异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都妥善处理,化解矛盾,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近一年多来,双方矛盾有所加剧,夫妻之间产生了隔阂,以致原被告分居,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双儿女,虽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以致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不仅对自己,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尤其会给正在上学的儿女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修复裂痕,给儿女一个温馨的家庭、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共建和睦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鸿洲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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