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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泽勇次与肖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泽勇次,男,X年X月X日出生,日本国民,住日本国千叶县浦安市入船4—39—6。

委托代理人齐虹丽,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奥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维超,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永泽勇次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泽勇次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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