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钟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钟某、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王某、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王某、钟某系夫妻,原告系其之子;被告吴某系被告王某之母。1991年,原、被告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1994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丈量时,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其中东首X幢(一上一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钟某、吴某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要求确认其余房屋中,西首X幢(一上一下)的底层1间产权归被告王某与吴某共同共有,上层1间及中间X幢(一上一下)产权归被告王某与钟某共同共有。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用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为某乡)某村某队某宅某号的两层楼房中:东首X幢(一上一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西首X幢(一上一下)中的底层1间房屋产权归被告王某伦与吴某共同共有,上层1间及中间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被告王某与钟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