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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芳诉范国良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a,女,汉族。

被告范a,男,汉族,住所同上。

原告李a诉被告范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被告范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婚后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在外赌博、玩,不管家里。2003年11月,被告又与其父母一起殴打原告。今后春节,双方关系一度尚可,但3月份后,为替儿子找工作,与被告又发生矛盾。现夫妻已无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范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尚可,主要为经济及儿子,双方有矛盾,在争执中双方虽有互扯动手,但己未打原告。今年5月份,为儿子找工作双方产生争吵后,原告用热水瓶扔被告。此事曾向派出所报案。现考虑到儿子已大,应对儿子有一个好的印象,同时,对自己以前在和原告争执中的行为有所认识,保证今后不动手。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及质证,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1984年3月登记结婚,1985年3月生育一子名范b。婚后双方关系较好。1996年,双方因经济产生过矛盾。此后几年,双方曾共同建房。至今年春节,双方关系也尚可。2003年5月,为儿子找工作,原、被告发生矛盾,争执中,双方互有打骂,为此,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也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也较和睦。双方虽因琐事有一定矛盾,但无大的分歧,被告有时遇事欠冷静,导致夫妻关系一度紧张,对此,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现被告已认识到自身不足,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本院希望双方今后能加强交流和沟通,互相谅解,增加信任,以积极的行动消除双方的隔阂,改善夫妻关系。相信双方能够和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与被告范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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