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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x诉沈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阎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x诉称,原、被告在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沈x。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双方没有充分了解即登记结婚,致婚后经常发生口角,原告碍于情面一直未提出离婚。但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毫无责任感,经常酗酒并借酒劲寻衅滋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7年6月,原告查出患有宫颈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被告不但不给予照顾,反而对原告产生嫌恶之心,多次殴打原告,无奈原告多次拨打110报警,但被告经民警教育后无任何改观。原告忍无可忍,于2010年4月被迫搬离被告住处。现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二人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x辩称,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十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称被告对家庭不关心,对患病的原告不照顾均不是事实。近来确实有动手打原告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原告在与异性交往方面极不检点,被告很气愤,一时冲动所致。被告至今还爱着原告,希望原告和女儿早点回来,今后愿意改正脾气暴躁的缺点,保证不再动手打人,希望夫妻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沈x。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在与异性交往方面不检点,夫妻间引发矛盾。为此,被告曾动手打原告。2010年4月,原告携女儿离家,夫妻开始分居。2010年5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十五年,在共同生活中亦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间主要矛盾是因被告对原告有猜疑引起,今后只要原、被告能坦诚相待、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动手打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此被告应深刻反省并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予以改正,以实际行动取得原告的谅解。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到破裂之程度,原告目前坚持离婚,尚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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