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X号。
负责人曹某,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职员。
被告王某某。
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西沙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因农业银行未能向法庭提交第一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小琴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