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金山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xx诉称,被告于2007年4月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2008年5月10日,被告写下还款计划一份,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张xx辩称,还款计划是被告在遭原告胁迫下所写,之后被告向原告陆续归还了30,0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应于2010年9月9日前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