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一张广东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于2010年6月25日遗失为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在申报权利期间向本院申报了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