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被告某公司。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窦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9月29日晚8时45分许,被告潘某驾驶牌号为XX中型普通货车在本市X路X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原告撞倒在地。经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确认被告潘某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肇事车辆系被告某公司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潘某、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前赔付范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如逾期未全额支付赔付款,由潘某、某公司额外支付人民币2000元;
二、范某就2009年9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今后不再向潘某、某公司要求赔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元,由潘某、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俞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