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金xx诉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金xx与被告周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周xx应归还原告金xx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其中17万元于2010年8月15日前归还,余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1年3月10日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0元,减半收取计3,6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