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a,男,汉族。
被告夏a,女,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何a诉被告夏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a、被告夏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a诉称,原、被告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俞显不合,常为琐事发生吵打。2005年被告甚至纠集他人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被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夏a辩称,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因2004年5月起原告有外遇,平时被告不让原告外出,致使夫妻产生矛盾。考虑到双方结婚已多年,组建家庭不易,且儿子尚小,己对原告以前的事能予谅解,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12月生育一子名何b。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婚后较长时间感情也较好。自2004年5月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致使夫妻产生一定矛盾,双方互有吵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基础尚好,婚后较长时间感情也较和谐。自2004年5月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现被告念及家庭,并愿意不计前嫌,希望夫妻和好。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本院希望双方今后能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多加沟通,以积极的姿态努力改善双方矛盾。相信夫妻隔阂能得以消除。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a要求与被告夏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