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a,男,汉族。
原告汤a与被告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余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好赌,经常很晚回家,钱基本上在赌场上输光,还欠下赌债,有时甚至回家撬锁盗取原告所挣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钱物。2000年年底,被告开始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四年不回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情媛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上海市X区X路X花苑X号X室和Y号Y室二套房屋中,7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婚后,我的收入是交给原告的。原告在飞轮厂工作和开出租车时,有外遇,并且与该男子外出旅游时出过车祸,但作为丈夫我到医院尽心照顾原告,并看在女儿份上,原谅了原告,尽心搞好夫妻关系。原告称我四年来不回家,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不是事实,被告因公交司机,上班早下班晚,有时到浴室洗澡或到朋友处过夜,但还是经常回家的,而原告却经常不在家。现我承认自己有错,保证今后每天回家,将收入交给原告,希望原告能夫妻和好不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a与被告王a系自由恋爱,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情媛。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0年底起,被告不经常回家,并且还到一异性朋友家过过夜,原、被告矛盾不断,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大部分时间里夫妻关系和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0年年底起,被告不经常回家,还到一异性朋友家过夜,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对此被告有过错。现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保证今后每天回家,将收入交予原告,原告应从往日的夫妻感情和稳定的家庭对女儿的重要性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a要求与被告王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