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朱某应于2013年5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冯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